屏東縣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
屏東縣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為中低收入戶內老人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改善老人實際居住之自有或列冊獨居老人租賃、借用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 屋頂(瓦)防水、排水。
二、 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
三、 地面(磚)、樓梯之修補。
四、 衛浴、廚房設備之修補汰換。
五、 防滑措施。
六、 住宅必須性之居住安全設施設備修繕。
七、 無障礙設施設備。
申請改善項目如涉及建築相關規定時,應申請建築許可後,再提出申辦。
第六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修繕住屋之房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
四、修繕工程估價單。
五、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六、房屋非申請人所有者,應附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及租賃或借用契約影本。
本辦法所需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鄉(鎮、市)公所需派員實地勘查初審,初審確有修繕需求及符合規定後,函報本府複核。
第十條 本府得派員勘查修繕前之住屋或勘驗修繕情形,如發現修繕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已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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